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钦州市审计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2月16日
钦州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14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22〕5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后服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和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而开展的课后育人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同)、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开展课后服务,要覆盖到所有有需要的学生。鼓励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服务,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县(区)统筹安排。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普惠、全面覆盖、自愿选择、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开展课后服务应以学业辅导、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为主,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学校结合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办学特色、师资条件、个人学习和成长需求等要素,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午晚托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场所,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对校内具备条件且有学生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第八条 学校应积极充分挖掘校内外的红色教育、科技艺术教育、劳动教育等资源,加强资源有效整合,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游泳馆、体育馆、科技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资源有效整合,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校内进行,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托管服务主要安排在上学日中午,周末和节假日。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第十一条 学校要强化管理,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要求,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按照课程设置、教学特色和学生需求,制订“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要加强家校联系,主动向家长和学生告知课后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及收费事项等。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要以自愿为原则,组织有需要的学生参与。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课后服务的学生群体。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要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相结合。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指导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每天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每天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制定作业管理办法、完善作业管理细则,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健全作业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以学校为主体的责任。以一周为时间周期,将一周内各学科、班级布置的必做和选做家庭作业内容及预计作业时间公示在学校公示栏或校园网上,实现家庭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全覆盖。学校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由班主任调控所担任班级各科作业总量,对超负担的家庭作业,班主任有责任进行调控,加强作业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做强做优线上学习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各级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开发建设本地优质线上教学资源,推动全市教师共建共享数字教学资源,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建议各县(区)各学校要组织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积极开展线上答疑辅导。
第十五条 加强课后服务队伍建设,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由教育部门统筹教师跨校走教,或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同时组织社区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公益力量参与辅助服务,学校需对参与辅助服务的人的思想政治要求和业务能力进行把关。引入的校外人员根据学校要求,可开展兴趣和社团活动、体验活动、专题讲座等活动,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鼓励师资配备充足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推动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应完善服务人员管理制度与保障机制,同时做好校内、校外两类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充分激发和调动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向提供一线服务的教师、服务质量好的教师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确需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制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管理政策,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和退出机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校外课后服务工作人员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教师品德、健康状况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乡镇以下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将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根据主城区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是课后服务费的收费主体,各收费主体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按标准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城区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对自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学生,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并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价格主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课后服务经费,扣除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所需劳务费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也可用于开展课后服务所需仪器设备及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教学业务与管理、水电、邮电费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增核的绩效工资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课后服务补助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应结合每学期纳入绩效工资增量的课后服务经费额度,根据课后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制定课后服务补助发放标准和额度。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校课后服务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按程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控制课后服务补助的发放范围,不能作为普惠性项目发放,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十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后服务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经费的监管工作,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课后服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校长是课后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开展课后服务各项工作,确保安全有序。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党政管理职责、课后服务教师职责、学生课后服务细则等。强化课后服务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考勤、巡查、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开展课后服务时要把安全和常态化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完善校园安防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对危化品及易造成伤害物品的规范管理。课后服务场所所在建筑应为合法建筑,场所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满足消防安全条件;设置与其使用性质相符的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安全保卫、交通、场地、设施、消防、传染病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卫生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协同完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形成学校规范化处置的标准流程和要求。充分利用好校方综合责任险,将发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纳入校方责任综合险保障范围,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幼儿园可参照开展延时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钦教办〔2021〕25号)执行;普通高中学校可参照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文件公布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意见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相关文章: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