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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教育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教职成〔2023〕2号)

2023-02-06 12:00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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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钦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26

钦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推进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对《钦州市多元普惠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201514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评审认定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要求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审核程序

市一不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只负责审核经县(区)教育部门认定的申报材料及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终审。

(一)审核时间与每年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工作要求的时间一致。

(二)市教育局组织审核小组对各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不低于15%的数量进行实地抽评抽评结果与县(区) 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教育局审核结果为准。

(三)市教育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审定。

三、补助机制

钦州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市本级对经自治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每学年100元的补助。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

  四、扶持机制

(一)各县(区)统筹安排,建立师资帮扶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活动、教研指导等方面给予帮扶,提高保教水平。

(二)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管理,每所市级以上的示范性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1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助幼儿园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及保育培训、分类定级、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管理监督机制

(一)完善分类管理办法。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二)规范收费管理。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8倍,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幼儿园在当地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本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严禁乱收费。对本文件印发前已认定的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重新评估认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做到账目规范、账实相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统一核算,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等方面。

(四)加强日常监管。县(区)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信息及收费监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财政补助补贴等情况要在县(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印发的《钦州市普惠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2015142)同时废止。

关联文章:

1. 钦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2. 钦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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