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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到相关(市)县、区的政务窗口核准幼儿园名称(营利性的到市场监管局,非营利性的到民政局);
(二)举办者按要求向政务窗口提交申请筹设资料;
(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四)教育主管部门下发同意筹设批复(3年内有效)或不同意筹设意见;
(五)举办者按核查反馈意见整改;
(六)举办者整改完善后,向政务窗口提出设立申请、递交设立资料;
(七)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合格后发批复文、颁发办学许可证书;
(八)选择营利性的幼儿园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到民政部门登记;
(九)凭办学许可证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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