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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标记。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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