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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