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 标 题: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财教〔2022〕18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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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教育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协调指导局,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2〕123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县(区、单位)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各地要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20〕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各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设区市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该资金不能用于城市学校(即《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第5—6位为111的城市主城区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三、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树牢底线思维,遵循“适用、必要、安全、节俭”的原则,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每一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论证每一个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测算建设需求,严控建设标准,合理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成本,整理保留研究论证的有关材料,并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经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确保项目学校建设一所、达标一所。严禁随意布局中小学,或因项目遴选不合理形成闲置校园校舍,严禁超标准、超规模或豪华建设。要优先补齐乡村学校办学条件短板和保障边境地区国门学校达标建设,重点安排未达到安全设防要求的校园大门、围墙等安全防范设施项目以及学生床位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达标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有效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所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
四、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各县申报项目应落实建设用地,完成立项、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具备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条件,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不予报备。对存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未能开工项目或资金下达后24个月未能竣工项目的县,自治区将扣减或停止拨付该县下一期项目资金,并收回未能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资金。对项目进展较快的县将给予资金奖励。
五、按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县区教育局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所辖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备案表(经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盖章)汇总报市教育局,并报送电子文档,以便市教育局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审查。
各地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项目无法实施的,应由有关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行文报所在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级联合行文将调整后的项目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
六、强化资金监管。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门对直达资金实行监控。资金下达后,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拨付到学校(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进度不得低于财政部门规定的序时进度。校舍改扩建类资金使用要充分考虑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可能,优先安排到年内项目实施进度快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分年度安排预算,不得跨年度安排资金,造成资金闲置或沉淀。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各县区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表
2.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备案审查表
3.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 ||||||||||||||
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分配表 | ||||||||||||||
单位:万元 | ||||||||||||||
市、县 | 合计 | 中央资金 | 自治区资金 | 公用经费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补助 | 乡村教师补助 | 特岗教师生活补助 | 附:公用经费分类构成 | |||||
其中:特教学生 | ||||||||||||||
中央资金 | 自治区资金 | 中央资金 | 自治区资金 | 中央资金 | 中央资金 | 自治区资金 | 中央资金 | 小计 | 中央资金 | 自治区资金 | ||||
钦州市小计 | 81251.82 | 67,722.32 | 13,529.50 | 40,722.00 | 5,090.50 | 5,458.00 | 4,367.00 | 11,724.00 | 1,090.00 | 4,072.00 | 8,728.32 | 1,873.50 | 1,666.00 | 207.50 |
钦州市本级 | 3369.50 | 2934.00 | 435.50 | 2,728.00 | 341.50 | 45.00 | 36.00 | 146.00 | 15.00 | 58.00 | 18.50 | 16.00 | 2.50 | |
钦州市直 | 2616.50 | 2309.00 | 307.50 | 2,282.00 | 285.50 | 27.00 | 22.00 | 12.5 | 11 | 1.5 | ||||
钦州市教育局 | 2616.50 | 2309.00 | 307.50 | 2,282.00 | 285.50 | 27.00 | 22.00 | 12.5 | 11 | 1.5 | ||||
钦州港经济开发区 | 753.00 | 625.00 | 128.00 | 446.00 | 56.00 | 18.00 | 14.00 | 146 | 15 | 58 | 6 | 5 | 1 | |
城区小计 | 27962.73 | 23,766.73 | 4,196.00 | 13,920.00 | 1,740.00 | 1,396.00 | 1,117.00 | 3,343.00 | 358.00 | 1,339.00 | 4,749.73 | 606.00 | 539.00 | 67.00 |
钦南区 | 11854.23 | 10247.23 | 1607.00 | 5,999.00 | 750.00 | 522.00 | 418.00 | 1,322 | 117 | 439 | 2287.23 | 307 | 273 | 34 |
钦北区 | 16108.50 | 13519.50 | 2589.00 | 7,921.00 | 990.00 | 874.00 | 699.00 | 2,021 | 241 | 900 | 2462.5 | 299 | 266 | 33 |
县级小计 | 49919.59 | 41,021.59 | 8,898.00 | 24,074.00 | 3,009.00 | 4,017.00 | 3,214.00 | 8,235.00 | 717.00 | 2,675.00 | 3,978.59 | 1,249.00 | 1,111.00 | 138.00 |
浦北县 | 17687.52 | 14637.52 | 3050.00 | 8,287.00 | 1,036.00 | 1,327.00 | 1,062.00 | 2,772 | 255 | 952 | 1996.52 | 418 | 372 | 46 |
灵山县 | 32232.07 | 26384.07 | 5848.00 | 15,787.00 | 1,973.00 | 2,690.00 | 2,152.00 | 5,463 | 462 | 1723 | 1982.07 | 831 | 739 | 92 |
附件3 |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 |||||||
(2023年度) | |||||||
转移支付名称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 主管部门 |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财政局 | ||||
资金情况 | 年度金额: | 详见资金分配表 | |||||
其中:中央补助 | 详见资金分配表 | ||||||
自治区资金 | 详见资金分配表 | ||||||
年度 | 年度目标 | ||||||
目标1: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
绩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生均公用经费 | 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政策比例 | 100% | ||||||
连片特困地区县范围内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覆盖率 | 100% | ||||||
质量指标 | 完成特岗教师招聘计划 | ≥90% | |||||
农村学校校舍日常维修改造项目质量达标率 | 100% | ||||||
时效指标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时间 | 当年12月底前 | |||||
成本指标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 按文件执行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乡村教师队伍素质 | 提升 | ||||
贫困地区学生身体素质 | 提升 |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 | 学校和老师满意度 | ≥85% | ||||
家长和学生满意度 | ≥85%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