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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8:16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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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解读
2020年9月23日,我市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钦政规〔2020〕4号),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为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9〕229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一是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二是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禁止使用区(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环北路、金海湾东大街、金海湾西大街、西环南路、西环北路的围合区域)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禁止使用区(逸仙路、桃源路、晨光路、群星街的围合区域)。
(三)管理要求。共包括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一是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二是子材西大街、钦州湾大道、南珠西大街、滨江北路合围区域使用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三是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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