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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 三、调控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农村经济建设;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工作。 四、负责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引进开发、研制生产、及推广应用,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 五、负责全市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技术检验、牌证发放、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以及机车和加强操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对违章违规的农用机械及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查处。 六、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对农机修理网点进行审定;对农机修理人员进行考核定级;对农机修理质量进行监督查处。 七、指导农机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化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八、预测农用柴油需要量,参与农和柴油供应和价格政策的协调;负责农业救灾柴油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指导农机供油网点建设和经营服务活动。 九、管理全市农机培训工作;指导农机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教育;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修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农机产品供应工作,规范农机产品供应市场,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处。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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