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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钦州市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钦州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市的地震监测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管理市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强化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其实施;管理本市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
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根据需要和可能,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海洋地震、塌陷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担全市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防震减灾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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