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规定,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广告的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工作。 (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六)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订并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八)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