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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渔业、畜牧业、兽医行政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组织指导渔业、畜牧业生产、监督指导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引导渔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广良种良法;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四)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组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制定管方兽医、民间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标准、执业标准;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五)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渔船、渔机、网具等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兽医医疗器械有关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对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 (六)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国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承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有关本行业产业化的具体事务。 (七)指导本行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承办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组织本行业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推荐、评审及科研成果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八)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渔港、渔船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工作;协调市际间渔业纠纷。 (九)承办处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权。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进出口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防范台风、渔港火灾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切实加强海洋捕捞行业的涉外管理,防范海盗和国际敌对势力对渔民造成重大的人身安全危害;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严防外泄,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或社会隐患。 (十一)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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