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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等。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址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我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海洋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整、检测和评价。 3、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知道和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4、承担我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土地有偿使用、划拨工作。根据政府的要求负责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乡(镇)村各项用地,实施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5、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负责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规范土地市场。 6、组织我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知道各县(区)的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级和知道各县(区)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管理。 7、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基本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提供全市的基本测绘成果,负责全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负责全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负责全市区域性基本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编制全市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全市的测绘市场、测绘成果的质量、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的年检工作。 8、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统一负责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批、登记、监督检查。负责征收土地收益金。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9、组织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拆迁管理,对拆迁单位申请事项,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审查,依法办法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进行协商,解决拆迁活动疑难问题,依法裁决拆迁争议。 10、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11、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址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地质环境。 12、组织和协调我市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管理我市海洋资源。根据授权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项目论证和审核报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按规定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的审核报批,管理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勘界及海籍管理。组织我市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技术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市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市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13、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资源、环境的调查、观测、检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14、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等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15、管理使用好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海域勘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测绘费、拆迁补偿资金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16、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科学研究及对外合作与交流。 17、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机构的人事教育、党的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主管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工作,切实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1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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