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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负责向自治区提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其他活动。 5、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6、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7、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8、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9、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10、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11、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 12、加强对市直机关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同县、区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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