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意见,参与农村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区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组织实施“菜篮子”工作建设,制订“菜篮子”工程建设生产规划及基金扶持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中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广各种农业科学技术,组织重要和关键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组织监督实施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农膜、肥料等农业生产投入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全市植物检疫执法监督管理和内部植物检疫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国际跨市间的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单位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