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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学习和研究教育发展理论。 2、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及高等教育等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有关督导评估标准和办法,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3、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结合实际组织编写地方教材和实验教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教材征订和管理工作。 4、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起草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督促检查全市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市外对我市教育援助和拨款。指导各县区及市直学校进行教育系统经费统计、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5、领导和管理市直学校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纪律检查工作。 6、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7、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8、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普通中考、高考和成人中考、高考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9、管理和指导好全市教育管理情报、教育统计、分析监测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10、指导全市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11、负责全市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工作。 12、指导全市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工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13、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和要求搞好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及审批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内所进行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负责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的印制、管理及发放。 15、管理全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字法规和条例;拟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管理和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社会用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自治区语委会和市政府交给的各项语言文字工作任务。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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