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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并根据本市实际,起草全市建设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归集、调配和监督使用。 (四)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及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的监管。 (五)主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公共汽车)、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道路、路灯、排水、排污的养护、维护、维修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维护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负责城建监察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对自治区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监管工作。 (七)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镇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住宅小区物业等的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评审;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全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措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拟订、上报审批并予以实施。 (十二)制订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管理建设系统市级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四)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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