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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本行政辖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6.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7.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9.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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