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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相关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在广西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三)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列入《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7.《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8。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减半计算。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第1款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6.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其他有关税收和收费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外商投资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公路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7.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二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8.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对允许类产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商务部门核准,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三、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及政策
  (一)家国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审批项目的权限:总投资2000 万美元及以上至1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

  (四)县(市)和自治区设区的市的城区、郊区审批项目的权限总投资2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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