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当前位置>> 首 页 >>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目前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7、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亲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20号)第一条规定: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前的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作为定期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定期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推延到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