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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民政福利企业。1994年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个人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1994年以后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具体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二)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 5.栲胶;6.水解酒精、炭棒。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七、软件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饲料产品。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饲用鱼油。              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
   (二)农膜;
   (三)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四)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五)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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