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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安委 〔2006〕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管理 火灾隐患  普查整治 方案 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要求,在我区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集中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遵循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的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组织全区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普查,摸清隐患存量,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治,切实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要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查清社会存量火灾隐患。全区属于普查对象的单位场所要全部完成普查,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数据要100%录入火灾隐患普查信息系统。
  (二)全力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在普查整治工作中,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确保当场完成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要确保在限定期限内全部完成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要求全部实现政府挂牌督办;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发生,对不能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三)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严格检查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四)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并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及时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彻底整改存量火灾隐患,并防止出现新火灾隐患。
  (五)落实消防责任建立普查整治长效机制。各被检单位必须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制度,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火灾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制定落实针对性的整治计划和措施,逐年减少火灾隐患存量。
  (六)全面压缩社会火灾总量。通过普查整治,全区及各市、县(区)要实现火灾起数、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三降低”的目标,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彻底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普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区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物流和仓储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将火灾隐患严重的场所和火灾高发场所纳入普查整治重点。

  三、普查整治领导组织

  全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具体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为加强全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自治区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负责全区普查整治工作文件的制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普查整治数据的收集整理等。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自治区经济、商务、国资、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时间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1.组织部署。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将普查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并召开专门会议,对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2.宣传发动。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在主要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公布火灾隐患单位和火灾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跟踪报道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曝光典型火灾案案例,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所有列入普查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登记,掌握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底数。
  2.下达任务。各地政府要按照以下分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达辖区普查工作任务和计划,要明确各个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普查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普查工作不重复,不留死角,不遗漏:
  (1)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2)对有多个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共同主管部门负责,并要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3)对于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及“城中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抽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实施。
  (4)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人员培训。各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辖区普查整治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辖区及各系统实施普查所需的普查人员数量,以当地政府名义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抽调人员参加普查整治工作,并将参加普查人员名单报当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安排培训。
  火灾隐患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分级培训: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各地消防支队、大队火灾隐患普查教员的培训;各市消防支队负责对本级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各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确保顺利开展工作。
  4.实施普查。按照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普查任务分工的要求,部署普查人员深入各单位场所进行认真、彻底的检查,并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及其隐患情况详细记录。各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普查,对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问题及公共消防设施“欠帐” 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数据,要认真填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有关表格,并及时报送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汇总和分类建档,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要做到一案一档。所有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录入火灾隐患普查软件信息系统,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5.隐患整治。对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整治消除: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3)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停产停业。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4)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
  (5)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部门要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
  (7)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并做到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三落实”。
  6.抽查验收。在普查整治期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察,并重点抽查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各市、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取得真正的成效。在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下一步对策和措施,并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及时加以解决。

五、各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
  (1)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制定整体工作方案,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  
  (3)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4)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
  (6)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
  1.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对火灾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工商部门。
  1.部署本部门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有营业执照但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场所;
  4.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四)文化部门。
  1.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督促指导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吊销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
  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参与政府组织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的普查整治。
  (六)经济部门。
  1.部署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等行业及中小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质检部门。
  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八)旅游部门。
  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宾馆饭店要依法撤销其星级评定资格。
  (九)国资、商务、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文物、人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火灾隐患的整改,并根据当地政府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其他普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普查整治中针对各单位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并在这次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将普查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切实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以下制度建设:
  1.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落实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对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实施挂牌督办,直至隐患彻底整治消除。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形成区、市、县联络员网,负责上下级及部门之间的联络和沟通。同时,要创办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3.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火灾隐患危险性评估机制。要通过积极扶持成立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研究制定相应评估标准,探索建立火灾危险性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单位场所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行政审批、单位领导考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等工作的依据和参考,积极引导单位自觉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普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工作方案、宣传推动等)、普查工作情况(调查摸底、人员培训、普查实施等)及工作总结请分别于11月5日、12月31日、2007年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反馈。

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7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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