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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客运车辆
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
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安监管二〔2006〕20号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

  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强化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交通 道路客运 制度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客运车辆
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强化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客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超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营运客车夜间(晚上10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三级(含)以下公路载客行驶。 
  
  三、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信息的通报。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末要将当月本辖区内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情况、交通死亡事故情况,向有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行为的客运车辆车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通报(如客运车辆的车籍地为本县的,只需向本县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通报)。其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通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向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通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向同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通报。
 
四、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当月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死亡事故情况按照车籍地分列统计并逐级上报至市、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上限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制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严重交通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和教育。

  六、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信息通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应在当月进行处理,并于下一个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向向其通报的部门和本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抄报。
  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发生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后,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发生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相互之间要定期进行通报。

  七、各市、县(自治县、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月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死亡事故的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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