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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测绘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以下简称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测绘局《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办理。自治区测绘局在国家测绘局委托下,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报材料的转报工作。

  第三条 自治 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负责承办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管处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行管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行管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行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管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或者测绘单位申请升级(除升为甲级外)或变更业务范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管处
  1、行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见附件四),报行管处负责人。
  2、行管处负责人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3、承办人员收到行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测绘资质审查表》连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二)局领导局领导收到行管处提交的测绘资质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 行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审批时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对于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管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局领导提出召开局务会议审查的建议:
  (一)单位成立年限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一般要求,但属于在区内(外)影响较大的高新技术单位,按规定可适当减少成立时间的;
  (二)需要局务会议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管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并在自治区测绘局数字广西网站(www.digitalgx.com)上公布。

  第九条 经审查不同意测绘资质申请的,在《测绘资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承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五),报行管处负责人。
  行管处负责人收到行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建议后,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行管处承办人员收到签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新的《测绘资质证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
  附件二: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三: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测绘资质审查表
  附件五: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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