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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 〕85 号
2002年5月27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深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 [2002]2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确保 2002 年 6 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紧做好排查工作,摸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排查工作是确保应保尽保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为了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遗漏、不留有死角,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对那些未保留善后组织和社区组织不健全地段的破产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农场、森林加工企业等,要一个不漏地逐一进行排查;要严格按标准审核,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了中央给予补贴之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按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分级负责、分级负担。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后,其保障金补助平均差额原则上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其他属各地所属单位保障对象月补助标准平均差额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和地(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即地(市)、县负担率暂定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本级负担 60 %;梧州市、北海市本级负担 40% ;玉林市、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本级以及非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 30% ;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 20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规定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都应有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既可配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也可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当地财政可按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 1-2% 的比例给予保障。

  四、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联网,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必须在 2002 年 6 月前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从 2002 年下半年开始,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联网,从而实现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化运行。各级要加强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每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单位)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复核、民政部门审批、二次张榜公布等工作程序;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核、审批每季度进行一次,最低生活保障金逐月发放;要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保障对象个人档案,每月定期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保障对象到户的名册,并输人计算机和制成光盘;地(市)和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将名册汇总并录制成光盘逐级上报;要逐步实现通过银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帮助困难群体的政治高度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这项工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列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工会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企业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调拨到位、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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