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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5〕33号

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目前未实行社会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45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一批公布保留的 27个部1门的行政亭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67号)大规定的拖拉机年检费、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和农机事故处理费停止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将根据《交通安全法》有关驾驶许可考试的要求重新确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目前暂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目一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O元,使用电脑无纸化考试的加一倍收取;科目二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人次20元、摩托车及其他车每人次 10元,使用桩考仪考试的加一倍收取;科目三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人次20元、摩托车及其他车每人次10元,使用路考仪考试的加一倍收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收取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学科考试10元/人.项.次,使用电脑无纸化考试的20元/人.项.次;术科考试20元/人.项.次。

  三、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四、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即车辆管理费)”、“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机动车入户过户费”、“特殊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 《关于简化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机动车  牌证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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