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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鼓励依法诚信纳税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我市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工作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劳乾益

    从今年5月上旬至11月上旬的这段时间,我市国税局与地税局第三次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那么,税务部门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这项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办法?带着这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分别走访了钦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为此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否设立组织机构?

    答:根据上级局要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我市国税、地税局已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了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但由于人员变动原因,今年5月6日,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再次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指导全市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负责A级纳税人的评定。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已相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B、C、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拟定为A级的纳税人进行初步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有哪些?

    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005年底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实行查帐征收、独立核算,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满2年的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生产经营未满2年的不参加评定,视为B级进行管理。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双定”管理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暂不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哪些程序?

    答: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经过纳税人自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考评,由相应等级的评定委员会审议,社会公开等程序进行评定。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哪些阶段实施?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即纳税人自评、主管税务机关考评、等级评定、公示公告和总结表彰,我市的评定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上旬结束,历时6个月。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五项指标,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指标的分值、评分办法及评定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5]275号)。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分为几级?

    答:纳税信用等级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为A 级,60分以上95分以下为B级,20分以上60分以下为C级,20分以下为D级。

    问:国税、地税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一致怎么办?

    答: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或共同组织实地检查和验审后核定。

    问:对评上A级的纳税人有哪些税收及其他鼓励政策?

    答: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工程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在社会上公告A 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并授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标识牌,提高其社会信用形象。

    (6)优先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7)凭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在办税服务厅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8)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信用度,有利于企业的贷款业务。

    问: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税收限制措施?

    答:对D 级纳税人,除可采取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在税务登记验证、发票领购、增值税抵扣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等方面实行从严管理等C级纳税人的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税务机关如何对企业进行管理?

    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和第9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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