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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在钦州市的国家鼓励类外资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金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直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医药和生物技术以及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广西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钦州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2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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