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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得税(桂政发〔2003〕1号)

1、在钦州市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2、在钦州市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在钦州市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在钦州市市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在钦州市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钦州市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技术等研究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7、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8、在钦州市投资举办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和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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