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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
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许可费用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的费用。(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局或市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区(市)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技术审查中心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提前5天向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申证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通知单》。
(2)审查组长在接到审查工作通知后,按审查工作通知的要求与申证企业和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联系事宜,同时严格执行实地核查计划,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和抽样工作。若审查组或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进行实地核查工作,要及时向技术审查中心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按规定记录,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4)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5)技术审查中心对审查组核查程序和提交的实地核查报告及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完全符合审查要求的,上报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复审;审查结果不完整的,退回审查组,待完善审查结果后,重新审查;审查组或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重审,并及时把有关违规情况上报。
3、时限:4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核,对技术审查评审组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中心移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的符合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同意退回重审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材料移送至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时,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项目承办人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政务大厅,由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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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www.gxq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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