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概况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企业服务  |  重大建设项目  |  招商项目  |  经济动态  |  发展规划  |  工业园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的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法》(2005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均可获得许可
许可费用 按照国家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审查费、公告获证企业信息的公告费、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检验费三部分。审查费: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且是同一次审查的增收20%,即440元。不是同次审查的,应按照标准另行交纳;公告费:每个企业收取400元;检验费:
许可时限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部门:区局政务大厅。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自治区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www.gxqts.gov.cn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