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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申请)

项目名称 定量包装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申请)
许可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均可获得许可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原件2份(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原件2份(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4)企业计量管理文件原件1份(现行有效版本 );
(5)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原件1份(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6)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原件1份 (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7)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8)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加盖公司印章确认)。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要求核对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政务大厅受理申请后,转交专业处室,由专业处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安排技术专家审核,则转至技术审查中心,由技术审查中心与申请人联系,安排评审组进行审查(初审、复审)。时限:3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专业处室审查后,提交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行政许可审批完毕,由政务大厅根据申请人所留联系方式进行告知,并在广西金质网(www.gxqts.gov.cn)予以公示。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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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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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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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www.gxq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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