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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查备案

项目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查备案
许可对象 在广西境内的生产企业
设定依据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实施细则》、《实施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2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式4份):
1、《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2、《广西产品使用采标标志备案审查表》;
3、省直辖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属复查换证的,还应提供原《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查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并移送标准化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标准化处经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上报分管局领导;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登记。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分管局领导对经标准化处经办人员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赋予备案号。3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交付
1、责任部门:政务大厅;
2、处理事项:告知和交付;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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