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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项目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许可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发布);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1990年8月24日发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7年12月22日修正)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2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广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注:食品、农资等涉及健康安全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名、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或技术审查专家签署技术审查意见并签名。
——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式3份;
——产品标准电子文本1份;
——产品标准制(修)订说明书1份;
——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预注册通知书》复印件1份;
——需要时,附有相关的检验(验证)报告或其他材料(如: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责任部门:政务大厅;
2、处理事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移送标准化处;不受理的,退给企业补全。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责任部门:标准化处
2、处理事项:标准化处经办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和上述许可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并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建议)。
3、工作时限: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三)决定
1、批准人:主管局领导。
2、处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说明理由,转标准化处向政务大厅退回材料。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交付
1、责任部门:政务大厅;
2、处理事项:告知和交付;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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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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