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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对象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广西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法人机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外省市驻桂办事机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桂机构等。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代码证书费:正本10元;副本8元;IC卡40元;技术服务费90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
许可时限 对符合登记、变更、换证、补证条件的申办机构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相应的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验证、注销手续当日办结。
申请人提交材料 各组织机构按下述条件到我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手续。有关证明文件均应提交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有关证明文件是: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构编制本;
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分支机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成立批准证书、文件;
③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⑥工会法人机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⑦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外省市驻桂办事机构:驻桂办事机构登记证;
⑧外商驻桂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审批程序 ①登记
申请机构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赋码、发证(卡),并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②变更
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经济性质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的30天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③验证
各组织机构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持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申办验证手续,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年检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对验证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年检并在该代码证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同时对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中有关信息进行处理。

④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各组织机构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⑤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的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⑥注销
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机构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废置申报表,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在核准代码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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