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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定编审批

项目名称 小汽车定编审批
许可对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8〕56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03〕2号);
  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实施和处理办法》(桂纪发〔1995〕26号)。
许可数量 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每2人配备一辆,不足2人按2人配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1至3辆或每30人一辆;离退休人员生活用车,厅级干部按每6人配备一辆,其他人员按每30人配备一辆;接待用车、特殊业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另行规定。
许可费用 《小汽车定编证》工本费,每本10元。
许可时限 符合规定3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小汽车审批规程》(桂财办〔2004〕14号)执行。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申请小汽车定编需提供的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供:
  (1)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印发,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函)
  (3)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人员编制文件或人员编制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单位需要提供:
  (1)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印发,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函)
  (3)申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完税证明(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
  (6)企业最新财务报表

  3.属报废更新车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
  (2)废旧回收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原定编车辆的《小汽车定编证》

  4.属转让更新车辆除(一)或(二)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车辆转让协议书
  (2)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
  (3)原定编车辆的《小汽车定编证》

  (二)办理核发《小汽车定编证》需要提供材料(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1.定编通知书的单位留存联复印件
  2.定编车辆行驶证正件、副件和照片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小汽车定编证》年审需要提供材料:
  1.小汽车定编证年审表(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印发,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定编车辆行驶证正件、副件和照片复印件
审批程序  小轿车(指小卧车);旅行车(指7至19座的小型客车)以及全封闭的工具车;越野车(多功能车);微型厢式车(指6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审批程序:自治区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市、县(市、区)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审批。国有(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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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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