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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港口、码头税收优惠审批

项目名称 外资企业:港口、码头税收优惠审批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时应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优惠规定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批程序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自治区国税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http://www.gx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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