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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

项目名称 外资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
许可对象 对设在广西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时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当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时提供);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房地产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a)项目批准证书或基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b)施工规划许可证;
c)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d)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e)商品房预售证;
f)“普通住宅”项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表。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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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第一年报自治区国税局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新旧项目分别由地级市国税局或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http://www.gx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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