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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许可对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许可数量 无限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合营企业的报告;
(2)合资、合作项目核准文件;
(3)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5)合资、合作各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合资、合作各方资信证明文件;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当地市商务局转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商务厅予以受理。
审查: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外国投资管理处企业设立、变更、审核管理官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
决定:自治区商务厅领导依据有关规定批准。
告知与公示:自治区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将批准告知有关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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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广西商务厅 办理部门 外国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http://www.gxdo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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