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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税局:代开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

办事部门 市地方税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
申报材料

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此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开票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可免于提供。
承诺工作日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3〕91号 钦市价费字〔2003〕053号

受理单位

(一)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按照我市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咨询电话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 电话:283975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 电话:28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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