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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税局:发票领购

事项名称

发票领购

办事部门 市地方税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报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
申报材料

(一)纳税人首次购票应携带提供: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发票购领簿申请审批表;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6、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
7、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8、发票领用申请表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申请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以后购买发票,应提供:
1、发票购领簿;
2、发票购领表;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同时带已使用发票的存根,经发票管理人员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进行核销后方可购买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查验后的发票存根由纳税人带回妥善保管备查。
(三)异地申请购领发票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买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6、发票领用申请表;

7、广西区外领票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承诺工作日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3〕91号 钦市价费字〔2003〕053号

受理单位

(一)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按照我市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咨询电话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 电话:283975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 电话:28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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