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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代售许可

项目名称 印花税代售许可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23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许可条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代售场地证明;
(4)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说明)。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有代售场地;
(2)有相关的代售人员;
(3)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4)完善的核算制度(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
(5)按期结报撤销税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专门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5)签订代售合同;
(6)发放代售许可证(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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