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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项目名称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
(3)申请人设置简易账。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3)县以上税务机关专门窗口受理;
(4)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5)作出决定;(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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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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