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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项目名称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许可条件 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
(2)经办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原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印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专门窗口或发票主管部门受理;
(3)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
(5)发给发票领购簿(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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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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