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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项目名称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要。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2)企业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领购簿》。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专窗口或发票主管部门受理;
(3)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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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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