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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项目名称 申请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条件 (1)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全区统一核算的单位和个人;
(2)有专人负责,有专门运输工具;
(3)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1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受理;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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