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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项目名称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申请人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实际运营中,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专门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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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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