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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项目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许可对象 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许可条件 (1)自治区以外到本区内或本区跨市、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经营期限不超过180天;
(3)报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许可数量 税务机关核定。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门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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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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