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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项目名称 内资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内资企业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6、合法的验资证明;
7、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8、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9、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10、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11、县(市、区)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
1、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办理程序:
(1)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在企业确认为损失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
(2)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料真实齐全、证据充分的,申报各项财产损失时,可以持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如因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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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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