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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税局: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备案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备案

办事部门 市地方税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程序修改的,应自修改后5日内重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
申报材料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承诺工作日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受理单位

(一)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按照我市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咨询电话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 电话:283975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 电话:28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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