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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税局: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办事部门 市地方税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
申报材料

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购、用、存情况,并填写《停(歇)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购领簿、发票。

承诺工作日 结清税款前提下1天
收费标准

 

受理单位

(一)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按照我市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咨询电话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 电话:283975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 电话:28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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